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violetzero 发表于 2023-09-21 13:20 不带感情色彩的普个法:最新的修正案,某些特别恶劣的案例,刑法负责年龄降低到12周岁,叫做恶意补足年龄,具体哪些你可以百度,反正都是杀头的罪。 带感情色彩的说一句:立法和执法,我觉得执法的进步应该先解决——立法当然也有问题,但执法可能更迫切
虹猫 发表于 2023-09-21 14:05 这个案件就证明了这个修正案远远不够。 那个男孩家长还说了句,有本事你把他抓进去,非常嚣张。 同意你后面的说法,执法上的问题更大。
1、学生进入工读学校工读班学习应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,或由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。2、学生进入工读学校托管班或职业班学习,必须由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。3、进入工读学校校外帮教班的学生必须由原校提出申请,并征得学生家长及学生本人的同意。
虹猫 发表于 2023-9-21 21:29 去查了下这个修正案的具体内容,和恶意补足年龄完全是两回事。基本上要杀人且情节恶劣才会生效。而且法学 ...
violetzero 发表于 2023-09-21 21:41 我没说这个案例适合恶意补足年龄啊…… 我说杀头的罪才有可能补足……
thisisyun 发表于 2023-09-22 11:45 看完这些我总是在想怎么自保,是不是太狭隘了。。。
虹猫 发表于 2023-9-22 12:38 你说自己还是孩子,我觉得孩子的话十岁前尽量不要让他单独出门,不要上太垃圾的初中。
潜龙在渊 发表于 2023-09-23 09:22 但是为什么美国的犯罪率居高不下,即便是只看恶性犯罪案件数量和比例,也是超过不少国家
潜龙在渊 发表于 2023-09-24 18:21 不予立案?你确定吗??? 《刑法》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,应当负刑事责任。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,犯故意杀人、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、强奸、抢劫、贩卖毒品、放火、爆炸、投放危险物质罪的,应当负刑事责任。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,犯故意杀人、故意伤害罪,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,情节恶劣,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,应当负刑事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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